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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发布时间:2017-08-02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 刘旭)昨天,《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保等方面从法律上进行了全面保障。

 就业 公益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和增加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电话亭和收费公厕等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康复 偏瘫肢体训练等纳入医保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教育 公办高中优先资助残疾学生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对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优先给予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社保 低保困难残疾人专项救助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适房、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楼层分配上应当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予以照顾。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给予专项救助,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


来源: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