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告通知

关于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0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各市(地)残联:

我省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因新冠肺炎疫情延后,为确保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前提下残保金征收工作的稳步开展,根据《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20年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时间为8月10日至12月10日。

二、审核方式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网上申报审核方式。用人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http://1.190.246.3:63

62/sbgl/a/login”网址,按照网上年审工作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如不具备网上审核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做好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可采取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实地审核方式。

三、政策调整

(一)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残保金征收达不到上限标准的,仍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如计入实际用人单位,审核时需由实际用人单位提交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实际用人单位出具的残疾人在岗证明;残疾人的社保缴费、工资明细等。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以《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布为契机,广泛做好残保金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要严格按照网上年审工作要求,积极协调各部门,做好用人单位申报审核信息告知工作,保证申报单位及时掌握审核情况并顺利完成本年度申报审核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增强服务意识。根据本通知制定下发当地年审工作通知,明确审核时间,规范工作流程,必须做到用人单位审核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审核信息一经提交税务部门将无法更改。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明确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做到应审尽审。要在全面完成往年已参加年审用人单位(系统已录入单位)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的用人单位,及时通知和发出提醒,避免产生滞纳金。对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

五、其他

遇到政策解读和软件问题请及时联系省中心。

就业服务科(政策解读)电话:0451-58682163

信息服务科(软件系统)电话:0451-58775653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8月7日


来源: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