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12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1130日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继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残疾人服务保障的重大政策,是对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的重要保障,也是保基本、兜底线的一项重要民生制度安排,对改善我省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促进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部署此项工作,由省残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倒排时间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订完善。11月29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决定建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见》的实施,将为我省有康复需求的 0-6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相应的康复救助。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康复费用经市(地)、县(市、区)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康复需求为导向,救助内容既覆盖了各个类别的残疾儿童,又涉及了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各项康复服务。

 《意见》以着力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出发点,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依据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成本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我省现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的基础上提高了救助标准,聋儿人工耳蜗康复训练费由原来的1.4万元/年(10个月),提高到1.8万元/年(10个月);聋儿助听器康复训练费由原来的1.2万元/年(10个月)提高到1.8万元/年(10个月);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由原来的1.32万元/年(10个月)提高到2万元/年(10个月);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由原来的1.2万元/年(10个月),提高到1.8万元/年(10个月)。同时,对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补助1.72万元;对视力残疾儿童给予人均1000元的辅助器具适配补助;给予肢体残疾儿童假肢装配补助大腿假肢3000元、小腿假肢1200元、膝离断和髋离断假肢5000元。矫形器装配人均1500元。其他肢体类辅具补助人均1000元。

 《意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对申请、审核、救助、效果评估、资金结算等流程进行了详细设计,努力为残疾儿童申请、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为了方便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可以向残疾儿童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申请康复救助。为了让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对于申请人经济条件,由县(市、区)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来源:省残联康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