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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残联字[2017]16号]

发布时间:2017-11-01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各市(地)残联、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8日

 


黑龙江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52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17]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脱贫攻坚等相关专项规划,将残疾人康复服务任务目标列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逐年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经费投入,出台本地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政策。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残联、卫生计生、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在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中的职责边界和责任清单;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完善基本康复服务保障政策。

依据《黑龙江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重点实施0-6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救助和辅助器具适配项目。建立救助对象筛查、申报、审核、康复安置等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政府代缴或补贴,做好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并逐步形成辅具适配补贴制度。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服务,将社区医疗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畴,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提供康复咨询和转介,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及使用等服务。

在实施精准康复服务的基础上,将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范畴,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鼓励残疾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动员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康复服务体系。

加强康复医院、康复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在城市二级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支持二级综合医院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转型建立以康复医疗为主的综合医院或康复医院。完善精神病、耳病、眼病医疗服务体系,培育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精神、视力、听力康复服务能力。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残疾预防及相关健康教育,为残疾人提供签约服务。完善特殊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设施,增强为残疾儿童提供听力语言、定向行走、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等服务的能力,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

健全残疾人专门康复服务机构。加强省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中心作用。市(地)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完善服务功能。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开展康复咨询、评估、转介、社区康复指导、辅助器具展示及适配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县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及成年残疾人日间照料、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职业康复等业务。

健全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社区(村)普遍配备1名经过培训的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展康复政策和知识宣传,将有需求的残疾人转介至相关康复机构。发挥社会服务组织、残疾人协会、残疾人亲友等作用,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就近就便为精神、智力、肢体等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等服务。广泛开展残疾儿童家长、残疾人及亲友培训、心理疏导,对家庭康复和残疾人互助康复给予支持。

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扩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支持民办康复机构发展。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推动康复医院以及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

合理界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的功能定位,健全分级负责、双向转介的合作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与康复机构开展管理、服务、技术等合作。建立专业康复机构对社区、家庭康复服务指导支持的机制。

(四)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数据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做好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数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的准确录入、综合管理和动态更新。推动建立筛查、诊断、随报、评估一体化的残疾监测网络,实现数据共享。县级残联组织主动将残疾儿童数据向同级民政部门函报,纳入全国留守儿童信息系统。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搭建网上康复服务平台,为残疾人及其亲属提供康复知识宣传、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服务。

(五)建立残疾人康复人才数据库,培养基层康复人员和学科骨干。

收集全省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在岗康复专业人员信息,建立残疾人康复人才数据库。配合国家康复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残疾人康复人才实名制培训。康复专项救助项目定点机构在岗专业人员进行基础轮训,提升康复服务能力。 

(六)做好残疾预防试点工作,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建立、完善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落实残疾预防工作任务。支持哈尔滨市道理区、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七台河市勃利县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创建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残疾预防组织管理体系、工作机制,形成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

利用“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助残日”等宣传节点,针对遗传、疾病、环境、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意识与能力。

三、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补贴。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为完成本地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绩效目标提供经费,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同时,鼓励市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加大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网络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接受康复专项救助的贫困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给予适当的住宿、交通、生活等补助,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或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报销目录。

四、检查评估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2018年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全面评估。

 

来源:省残联康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