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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发布时间:2012-11-20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3号),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纲要。
   一、现实基础、主要问题和发展形势
   (一)现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残疾人的能力逐步增强,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全面完成了我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1.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能力日益增强。全省34.2万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城镇14.6万残疾人、农村10.1万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全省已有17.3万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3万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贫困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5年扶持残疾人脱贫32万人;国家投入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1.25亿元,扶持贫困残疾人16.1万人,其中脱贫11.6万人。农村残疾人住房困难逐步得到解决,中央和省级合计投入补助资金9475万元,建设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1.44万户。
   2.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众多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全省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4.7万例,供应辅助器具6.3万件,为18万精神病人提供了康复服务。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水平不断提高,我省现有特殊教育学校74所,普通学校附设随班就读班181个,适龄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3%以上,参加高考的上线残疾考生录取率达到100%。求职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全省已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119个,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达到14万人,农村稳定就业人数达到23万人。全省有850个乡镇配备了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社区(村)残协组建率达到80%以上。
   3.残疾人参与社会的环境明显改善。残疾人法制建设日渐完善,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我省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111个,设立残疾人维权示范岗188个。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全省13个市(地)、132个县(市、区)以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信息交流等为重点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新进展。省及部分市地人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开设了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省残联与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共同主办的《同在蓝天下》残疾人专题节目架起了与残疾人心灵沟通的桥梁。我省有6名运动员入选2008年北京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实现了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的奥运金牌梦想。成功举办了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冬季残疾人体育项目取得新的突破。
   (二)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尽管全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实施进展顺利,但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残疾人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比较匮乏;残疾人保障和服务投入明显不足;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残疾人在康复、教育、扶贫、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实际困难。
   (三)发展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省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残疾人事业作为保障民生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1.有利机遇。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更加重视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推进残疾人与健全人“机会、收入、参与”三个均等化,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创造更大空间;更加重视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加快培育社会组织,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更加重视增强社会保障能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更加重视统筹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实力,为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提供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
   2.主要挑战。随着经济较快发展,社会结构加快转变,收入分配面临重大调整,残疾人群体要求缩小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的强烈愿望对加强社会建设构成了新的挑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整体较低,就业竞争能力较弱,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通过劳动实现增加收入和参加社会生活的难度越来越大,对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构成新的挑战;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构成新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黑发〔2009〕3号文件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发展原则。
   ——坚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加快发展。
   ——坚持党委、政府为主导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督促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规划。
   ——坚持把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着眼基层实际和残疾人愿望,千方百计为残疾人群体解决实际困难。突出普惠加特惠政策,对特困残疾、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给予重点和特殊扶持,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坚持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作用。不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素质,建立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工作者队伍。激励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三)总体目标。
   1.实现残疾人事业科学、全面、快速发展。紧紧围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残疾人生存状况显著改善,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实现我省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
   2.实现残疾人基本生活有效保障。不断完善城乡一体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残疾人给予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强化专业救助,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
   3.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将残疾人特殊服务需求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残疾人生产、生活、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法律、无障碍等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全面提高残疾人服务能力和水平。
   4.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增强。不断完善各级、各类残疾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专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合理配置政府、社会、残疾人组织资源,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系统平台基本建立,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体作用有效发挥,形成依法有序、健康持续、充满活力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主要任务: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措施。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按规定将靠父母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家庭残疾人给予低保金加发的照顾,对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每年按照不低于政府建房任务10%的比例,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予以照顾,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按照国家和省里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与国家福彩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相结合,全省年实施5000户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各级政府每年要统筹安排本级福彩公益金,实施0周岁至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落实残疾人就业促进优惠政策,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就业援助范围,免费对贫困残疾人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落实按比例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开展产业化和项目扶贫。按规定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工程”,扶持创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每个县(市)至少选择两个规模项目,集中组织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加工业等生产劳动,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走出一条符合残疾人实际、有当地特色的脱贫致富之路。
   2.推进残疾人参与社会保险。城乡残疾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和待遇水平。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的政策。研究制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超龄残疾职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趸缴办法,确保所有残疾职工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对工(农)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按规定将残疾人康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将残疾人普遍需求的康复项目、辅助器具适配、假肢矫形器装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性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
   3.拓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范围。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逐步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取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颁布实施残疾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辅助性服务。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和人身、财产保险保护措施。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
   4.发展助残慈善事业。重视、关心、支持残疾人慈善工作,创造良好的残疾人事业募捐工作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推进公益助残慈善事业加快发展。加强助残慈善事业宣传,引导更多资源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规范助残项目管理,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培养助残慈善事业人才,提高助残慈善事业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实施好“集善工程”、“长江新里程计划救助行动”、“爱心助学行动”、“爱心助行行动”、“爱心启明行动”、“爱心启聪行动”、“爱心救助脑瘫患儿行动”等慈善项目。
   (二)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主要任务:建立健全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使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更加广泛。
   政策措施:
   1.深化残疾人康复服务。健全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社区服务、辅助器具配发、残疾儿童康复等服务。
   加快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设。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提高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配备专门的康复设施和器材,新建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左右;市、县两级康复机构,新建或整合资源综合设置,建筑面积分别为8000平方米和3000平方米左右。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和地方配套两部分。
   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和社区资源,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落实基层公共卫生职责,普遍设立康复室,配备专门康复设施和器材,配齐专兼职康复员。加大各类康复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服务能力,使康复人才总量增加、梯度合理、水平提高。逐步构建省、市、县三级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并将康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及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项目。
   注重残疾预防工作。制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实施办法,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做好出生缺陷预防的宣传工作,鼓励参加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把好出生关口,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广泛开展新生儿缺陷筛查,加强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残疾预防。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2.优先发展残疾人教育。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落实政府发展特殊教育职责,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大力改善办学条件。积极实施国家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确保匹配资金足额到位,全面实施特殊教育标准化建设项目,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投入力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所需教师,逐步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准入制度;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和培养,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保证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聪、失明、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得到适合其特点的教育。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教育教学能力,基本满足特殊教育教学需求。
   加快普及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周岁至6周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接、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加大政府对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的资金投入,加强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要保障机构内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康复教育。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康复教育,有条件的地方普及学前三年康复教育。
   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高中阶段教育。大中城市要建立残疾人高中学校或高中班,鼓励和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改善特殊教育高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升特殊教育师资能力,拓宽专业设置,加快残疾人技能型人才培养。加快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逐步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鼓励城乡残疾人接受成人教育,努力构建开放式的残疾人终身教育模式,为各类残疾人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3.积极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完善就业保护政策措施,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稳定残疾人现有就业人数和待遇,实现残疾人公平就业。
   全面推进按比例就业。制定《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联征收,其他企业类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行地税代征。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级次,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加大对拒不履行残疾人安置义务、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的处罚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残疾人,并在招考资格上给予一定倾斜。2015年年底前,全省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覆盖面达到95%以上。
   稳定和发展集中就业。落实促进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用人单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发展的办法和系列配套措施,加大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管理、扶持和服务力度,提高集中就业残疾人收入水平。
   扶持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采取资金帮扶、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创业指导、免费培训、岗位补贴、社保补贴、项目推介等多种扶持方式,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规定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有偿扶持。按规定落实相关的扶持措施,使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到2015年年底,各市(地)开发创业项目不少于50个,全省扶持创业人员达到1万人。
   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继续实施“助残就业爱心工程”,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制定黑龙江省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实施办法及黑龙江省盲人医疗按摩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实现盲人保健、医疗按摩行业的规范管理。
   加强农村残疾人就业工作。完善落实农村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办法,扶持建设规模较大、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综合效应明显的扶贫助残基地,带动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支持开展种养业和多种经营项目,在技术、项目、销售等方面提供服务,对城镇化地区农村残疾人进行就业指导。 
   搞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每年各市(地)至少组织3个以上特色培训项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提高培训就业率。完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衔接机制,确保失业登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100%。举办全省第五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4.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为1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
   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制定《黑龙江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按照国家及省的扶贫标准,核定贫困人口数量,将农村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工作对象的档案卡登记范围。开发式扶贫和救助政策相结合,实现农村残疾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开发式扶贫范围,提高个人收入。
   继续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积极落实专项扶贫贷款政策,确保残疾人扶贫贷款到户到人,提高扶持贷款的到位率和实际效益。省、市、县分别安排一定财政资金,为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提供担保金和贴息资金。
   将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科技等部门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优先免费培训。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规定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给予补贴,通过合理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培训项目,5年对10万农村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至少掌握1门至2门实用增收技术。
   5.大力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坚持公益性质,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制定本地区托养服务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地级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实施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项目,市、县两级分别达到6000米和2000米建筑面积,资金分别由国家和当地投入。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市(地)、县(市、区)普遍建立托养服务机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现全覆盖。
   大力发展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和家庭邻里等,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服务。
   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社会组织资助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优惠待遇。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提高托养服务补助标准,扩大托养服务受益面。依据国家现行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补助。
   6.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以基层为重点,加快残疾人精神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健身、娱乐活动。 
   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投资兴建或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公共文化场所,鼓励、支持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
   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在全省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和“农家书屋”工程,推广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托养机构等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全民健身助残工程”,建设60个残疾人社区建设示范点,每个乡镇(街道)建立1个残疾人文体团队,每个县(市、区)分别培育1个文化体育活动品牌,每年开展1次残疾人文化节、健身节,逐步形成我省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品牌。建立黑龙江省残疾人文化体育中心。参加全国第六届、第七届特殊教育学校和全国第八届残疾人艺术汇演。培养残疾人艺术人才,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
   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全省各级政府统筹安排体彩公益金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推动残奥、聋奥、特奥、冬奥均衡发展,参与特奥运动的智力残疾人新增2万人。建立一支60人规模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集训队伍,制定实施我省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办法。筹备第六届、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运动会,组团参加第八届、第九届全国残运会、第六届全国特奥会和首届全国聋运会。推荐优秀运动员参加2011年、2015年世界特奥会、2013年世界冬季特奥会和2012年伦敦残奥会、2014年索契冬季残奥会、2014年亚洲残运会等重要国际赛事。对在全国和国际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大力发展残疾人冬季体育项目。充分发挥残疾人体育协会作用,组织残疾人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7.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意识,为残疾人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健全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全面实施《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各市(地)制定《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制定优惠残疾人的规定。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及法制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建立健全残疾人参政议政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省“六五”普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意识。
   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在省、市、县三级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依托“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活动,确保残疾人合法诉求得到解决。建立省、市、县三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及时、规范、高效地为残疾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加强各级残疾人信访管理。提高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政策法规咨询和矛盾纠纷调解能力,重视残疾人及其亲属在矛盾调解中的作用。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8.提高无障碍建设水平。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地)、县(市、区)创建工作。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公共服务信息方便残疾人使用。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补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无障碍建设管理规定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标准等配套实施标准,依法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等要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提高无障碍质量。加大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监管力度,确保无障碍设施能正常使用。推进城市主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交通信号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无障碍改造。相关政务公开网站及面向残疾人服务的有关政府网站,要按照信息无障碍的标准和要求完成无障碍改造,同时,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完成残联系统网站群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残疾人工作深度融合,实现残疾人工作各地、各领域信息化。省、市电视台开办手语节目,省、市、县人民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语音、文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阅览室。
   9.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和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生活更便利,社会融合更加充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与省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加强对农村和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信息化指导和培训,提升残疾人工作者信息化水平。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规范残疾人工作统计报表,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完成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对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发布残疾人事业年度统计公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定期做好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
   (三)加强残疾人事业基础建设。
   主要任务:立足基层,面向残疾人群众,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增强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和水平。
   政策措施:
   1.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全省县级及以上残疾人组织普遍达到国家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标准,县级及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国家规范化建设要求全部达标,乡镇(街道)残疾人组织机构、城市社区和农村残疾人协会组织建设全部达标,配备的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队伍。配备适宜的场地和设施,落实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健全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2015年年底前,全省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配备率达到100%。
   2.加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将残疾人工作者教育培训纳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整体规划。加大对市、县残疾人工作者培训力度,全面掌握各级残疾人组织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按现行的政策规定,将各级残联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基层残疾人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推广先进经验,激发创新活力。重视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人才库。按照中国残联和省委统一安排,做好各级残联换届工作。
   3.发挥残疾人主观能动作用。开展自强教育活动,树立公民道德意识,培养健康心理,增强社会参与能力。鼓励残疾人学习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规范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和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建设,发挥专门协会和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平台作用,做好残疾人群体矛盾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活动。
   4.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针对残疾人需求,使未建设、未达标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尽快得到落实。对按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规划已建成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购置设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提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强化服务功能。
   (四)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环境。
   主要任务: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优化全社会扶残助残环境,打牢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思想基础,实现助残志愿服务日常化、专业化和高效化。
   政策措施:
   1.扩大残疾人事业社会影响。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电视、广播、报刊及网络等媒体宣传残疾人事业,支持民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和举办重大活动、发布重要政策等时机,做好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开展好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和宣传活动。组织好两年一次的全省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和第十届、第十一届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增强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影响力。
   2.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将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体系,将残疾人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市(地)、县(市、区)、文明社区、村镇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社区扶残助残服务,鼓励采取邻里互助、结对帮扶、志愿助残等多种助残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志愿助残队伍建设,将助残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国家志愿服务总体规划。
   四、本纲要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各市(地)要依据本纲要,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及配套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本纲要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同步实施。
   各级政府残疾人事业工作委员会要制定当地纲要实施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对重大服务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本纲要执行中的问题。每年对本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加强对重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部门反映本纲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组织本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


来源: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