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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11-20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一、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就业保护法规政策体系。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3万。残疾人技能培训体系、就业援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困难群体普遍得到就业援助。建立完善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实施个性化、专业化、规范化就业服务。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政策。
    1.出台《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政策重点,细化扶持措施,增强可操作性。
    2.制定《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支出渠道,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强化使用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3.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扶持、失业保障、社会救助为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就业困难残疾人切实纳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就业援助范围,扶持残疾人就业发展。
    4.研究制定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性政策。
    (二)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以平等优先原则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采取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城乡全覆盖的政策措施,推进法规化的就业保护、特惠化的社会救助、专项化的社会保险和多样化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
    1.贯彻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带头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岗位责任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建立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各级政府在招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按招考计划1.5%比例为残疾人设置招考岗位,并在招考资格上给予一定倾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优先报考。省内知名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无条件接纳为我省做出特殊贡献的残疾人(包括:体育运动员、文艺工作者及在省级以上级别比赛中取得名次的特殊残疾人才)就业。依托中小企业联盟启动实施“金桥”龙广之光就业项目,增强中小企业雇主意识宣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统计、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在本职能范围内协助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2013年底,全省市地级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覆盖面达到95%,到“十二五”末,全省各级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覆盖面达到95%以上。
    2.把公益岗位就业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继续大力实施“助残就业爱心工程”,全面启动“圆梦”就业项目,依托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春风行动”,加大公益岗位扶持就业力度,多渠道、多方位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各级政府应按照因人设岗的原则为残疾人开发公益性岗位,并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级残联(含残疾人就业机构)应在机构内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实习或公益岗位,并优先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在公益岗位就业。“十二五”期间,安置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达3000人以上。
    3.探索残疾人集中就业多元化发展。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要加大管理、服务和扶持力度。落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税收优惠。鼓励中小企业、第三产业经营实体集中安排残疾人。鼓励和支持企业举办庇护性工场,开展庇护性就业托养服务,各级政府对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按摩机构、托养服务工(农)场、职业康复工(农)场、辅助性就业工(农)场等民办非企业福利性单位按规定给予扶持,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照顾,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由残疾人福利单位、公益单位和残疾人专产专营,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等,要首先协调解决好残疾人的经营场所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4.各级政府要把城镇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助残亭”、“爱心亭”、社区书报亭、电话亭等残疾人便民服务网点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各地新办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以及服务点,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经营。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经营小型的便民点在经营费用上按照民用标准给予扶持。
    5.大力发展残疾人创业项目。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大力挖掘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培训项目,启动实施“头雁” 自强创业项目,加强残疾人创业培训力度。“十二五”末,各市(地)开发创业项目不少于50个,全省扶持创业人数达到1万人。要完善扶持残疾人创业政策,加大对残疾人创业资金支持、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免费培训、岗位补贴等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创业场地,把残疾人创业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帮助有创业愿望的残疾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完善扩大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指导和服务。各级残联建立比较稳定的项目征集渠道,提高创业项目的利用率和成功率。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规定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有偿扶持。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政府按规定积极落实相关的扶持政策,应采取多种措施使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应保证在100%。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全力启动以手工业类培训为主的“巧手”培训项目和以基地培训为主的“巧匠”培训项目。各级残联负责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调查统计工作,定期组织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加强残疾人特色项目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残疾人特色项目培训规模和投入,充分挖掘发展前景好有地区特点的特色项目,每年各市(地)至少组织3个以上特色培训项目。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到“十二五”末,每个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至少挂牌成立一家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为残疾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坚持多项目开展残疾人技能竞赛, 2011年底各地各市(地)举办一次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以后省及市(地)每三年组织一次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在规定项目技能比赛的基础上,选择一批技术含量较高、就业前景较好的技能项目,列入技能竞赛内容。同时,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到2013年末,各级残联分别建成残疾人优秀人才资源库。
    (三)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构建以提高就业质量为核心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按照残疾人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三合一”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的要求,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化联动机制,为残疾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1.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要求,由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委、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台《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规范机构服务行为和业务流程,统一服务准则和机构标识。
    2.围绕残疾人实际需求,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和考核,大力实施“向导”就业服务项目,“十二五”末,对全省县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2000名社区就业指导员开展培训。建设一支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能力评估和劳动保障协理为一体的的专业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队伍。
    3.强化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对残疾人就业市场预测、引导残疾人和就业岗位对接、职业技能鉴定、自主创业等管理服务功能,提升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个性化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能力评估和职业资格认定工作。
    4.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并按照各类残疾人的需求,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针对性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5.认真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工作。要依托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员的作用,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要协助社区劳动保障员开展残疾人就、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当年新增就、失业残疾人要按实名制要求进行就业登记。
    6.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建立完善省级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中心,完成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的数据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为用人单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信息发布和推荐残疾人就业等支持性服务。2011年底,按标准完成各级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化建设。

    三、检查监督
    (一)各地要根据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步骤和措施,量化任务指标,提出进度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同时,要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督促落实。
    (二)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按规定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级残联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三)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对各地执行及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估。

来源: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