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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11-20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省积极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探索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方法和途径,大力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通过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残联自办、整合社会资源联办、民办公助等做法,建立了55个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残疾人2670人。通过购买家庭照料服务的方式,采取为重度残疾人发放理发券、送餐券、购买生活用品等做法,帮助7528名居家托养的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解决了实际困难。“十一五”时期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取得了突破性发展,切实改善了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服务条件,提高了服务能力水平。但是,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刚刚起步,服务体系不健全,政策制度不完善,设施建设明显滞后,居家照料服务亟待开发,家庭承担托养服务费用普遍困难的现状与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还相当突出。广大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基本需求缺乏有效保障,家庭承受较大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迫切希望政府和社会采取特殊措施,提供托养服务,为其改善生活状况创造条件。
    为做好“十二五”时期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任务目标
    示范和骨干托养服务机构、基层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服务同步发展,初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基本框架。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取得实效。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5万人次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补助。培训300名残疾人托养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
    以就业年龄段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经济困难家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区分残疾人对寄宿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服务等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需求,建档立卡;客观分析残疾人及家庭生活状况,切实掌握其对托养服务的经济负担能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地级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村)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和改善残疾人状况的民生工程,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三)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经编制部门批准,可单独建立公益性托养服务机构;无条件的市(地)、县(市、区)要整合社会资源,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也可采取依托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机构,争取政府划转、挂牌、解决编制的办法,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十二五”期间,全省地级城市全部建立集科研、示范、指导、辐射功能于一体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所有县(市)和有条件的区完成托养服务机构建立并开展服务,逐步形成经办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运作机制公益化的托养服务机构网络,满足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需求。
    (四)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基层残联组织的作用。
    以街道(乡镇)、社区(村)为依托,搭建残疾人日间托养服务平台,大力发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为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区要在确保每个街道(乡镇)有一个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的基础上,积极向社区(村)延伸;其他地区也要根据情况合理布点,统筹规划,积极为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服务条件。
    (五)推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制度化建设,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
    坚持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政府扶助、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广泛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将残疾人居家服务纳入地方居家服务业总体规划,制定居家托养服务规范,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贫困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为贫困残疾人居家服务提供资助。坚持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服务。鼓励引导一批社会服务机构专业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组织的为居住在家的重度困难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疏导等居家生活服务。培育一支有爱心和责任心,能贴近残疾人且具专业化水平的居家托养服务队伍,逐步形成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标准统一、评估检查规范的居家托养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整合或建设残疾人居家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六)继续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逐步提高对残疾人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对5万人次残疾人托养服务予以补贴。在全省范围内精心组织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建设活动,培育一批“阳光家园”示范创建区和示范机构,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七)实施《残疾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对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把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公益设施纳入当地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优先实施。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业。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特殊需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落实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组织的税费优惠政策。
    (八)研究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市(地)、县(市、区)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实施与管理,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库,对申请享受政府补助的残疾人和托养服务机构等进行资格审查,帮助落实托养服务政策措施,提供托养服务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技术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验收,检查监督服务质量。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
    (九)加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
    按照专职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培训和管理服务人员。充分利用托养服务示范机构技术资源和社会培训资源,注重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水平提升,针对不同层级的托养服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发挥托养服务业务培训实习基地作用,定期组织辖区内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坚持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十二五”期间,对50名骨干示范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300名托养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居家托养服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
    (十)加强对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
    党和政府关心支持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业务,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成效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关注、支持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业务。积极培育和大力宣传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
    四、检查与统计
    (一)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计划,明确任务、量化指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市(地)要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督导。
    (二)实行项目绩效考核与整体检查评估相结合。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定期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考核。2013年省残联组织开展“十二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中期检查评估,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三)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主要指标纳入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统计范围。各地按照统一指标项和时限、质量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来源: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