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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残工委〔2016〕4号]

发布时间:2017-09-01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民政府残工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8号),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推进健康龙江建设,制定《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重心下沉、全民动员、依法推进、科学施策,努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形成政府、单位、个人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防控工作体系。

坚持立足基层,综合干预。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综合运用医学、经济、法律、社会等手段,着力针对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采取专门措施,实施重点防控。

坚持立足实际,科学推进。立足基本省情和各地实际,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作用,选择推广适宜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技术,提高残疾预防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行动

(一)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孕前健康检查率达8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产前筛查、诊断。落实《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资助开展唐氏综合症、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产前筛查率达6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普遍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做好儿童保健工作,广泛开展新生儿访视、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健康咨询与指导,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提高筛查覆盖率及转诊率、随访率、干预率。新生儿及儿童残疾筛查率达94%以上,干预率达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防控疾病致残。

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加强传染病监测,开展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做好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较高水平。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保证疫苗使用安全。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有效控制地方性疾病。针对我省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补碘等防控措施。基本消除碘缺乏病、大骨节病等重大地方病致残。控制、消除重大地方病的县(市、区)达9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市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慢性病防治。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推动科学膳食、全民健身、控烟限酒。倡导居民定期健康体检,引导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开展脑卒中、心血管病等高危人群筛查,提供健康咨询、干预指导,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规范治疗及管理。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已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CSR)达到150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精神疾病防治。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康复,重点做好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心理健康服务。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设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市、县,全部开通心理卫生援助热线。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为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落实监管责任。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努力减少伤害致残。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安全健康防护能力。重点做好待孕夫妇、孕期妇女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职业危害。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风险防范、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工伤、尘肺病、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病致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和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医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伤亡人数均下降10%以上。(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广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加强汽车儿童安全座椅质量监管,保障儿童行车安全。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6%。(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农产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标准体系建设、检测和监管力度,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严肃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行为,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严格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水源,全面加强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指导涉水病区改水。开展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治理干预。(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信息终端等技术装备,提高信息获取、远程会商、公众服务和应急保障能力。完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应用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广场等具备安置条件的公共场所的灾害防御设施及措施。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引导社区居民、企业广泛参与防灾减灾活动。建立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协作开展减灾宣传教育的机制,普及防灾减灾科学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哈尔滨铁路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开展儿童意外伤害社区、家庭综合干预,创造儿童安全生活环境。积极开展儿童步行、乘车、骑车和防范溺水、跌落、误食等风险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产品风险检测体系,完善伤害监测体系,实施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通报等干预措施,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发生。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分级管理和执法检查,减少对儿童青少年视力、听力、精神等方面的伤害。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显著改善康复服务。

加强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普遍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推广疾病早期康复治疗,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为残疾人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康复指导、定期随访等服务。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80%以上。(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辅助器具服务。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重点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将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开展辅助器具租赁和回收再利用等社区服务,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短期及应急辅助器具需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达80%以上。(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在省级、市(地)级时政类新闻节目中设置手语辅助,鼓励省、市(地)电视台开设手语辅助栏目,省、市(地)级政府网站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达到基本水平,能够满足残疾人浏览网站和在网上办理服务事项的基本需求。(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将残疾预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省政府残工委负责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承担《实施意见》中的任务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每年向省政府残工委报告执行情况。将相关残疾预防职责部门纳入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在残工委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导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依托互联网,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决策支持、综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同时,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下成立专家组,建立专家库,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保障。加强基础建设,加大经费、人员的投入,保障残疾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市、县两级政府残工委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市级政府残工委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政策体系,加大投入力度。

完善母婴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残疾康复等重点领域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制度。各市(地)要按省级医保的要求和规范,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省人社部门要探索将感觉统合治疗等医疗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0—6岁残疾儿童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现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规定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在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适当向残疾预防领域倾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重点扶持贫困地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推进。(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服务体系,强化人才队伍。

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服务、安全保障和监管、应急救援、环境污染防治、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康复服务等体系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同时,依托互联网技术,逐步形成互联网+残疾预防新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指导社区、家庭做好残疾预防,形成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加大经费投入和项目支持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残疾预防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残疾预防相关人才培养力度,做好相关专业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依托省级康复医疗机构的康复技术、人才资源等优势,发挥示范、指导、培训作用。加快残疾预防领域学科带头人、创新型人才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康复相关专业。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助残志愿者培训,打造适应残疾预防工作需要的人才队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财政投入和福利彩票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残疾预防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提高残疾预防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残疾预防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鼓励老年人、残疾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群体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通过捐款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保监会、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学研究,实施重点监测。

加强科技部署,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要求,统筹布局残疾预防相关科研工作。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致残原因、机理、预防策略与干预技术等方面研究,促进先进、适宜技术及产品在残疾预防领域的应用推广。推进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试点,加强对残疾预防基础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建立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残疾预防大数据利用能力,及时掌握残疾发生的特点特征和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生缺陷、慢性病、意外伤害、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预防意识。

加强残疾预防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残疾预防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在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国际减灾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利用公众媒体、公益广告、微信公众平台等宣传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发布残疾预防信息,宣讲残疾预防知识,广泛开展残疾预防“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进教材(省本课程、校本课程)”宣传教育活动,残疾预防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增强全社会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残疾高发地区、领域及围孕围产期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督导检查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督导检查,监督各部门的年度任务指标实施情况,公示年度工作推进情况;2018年开展中期检查;2020年实施终期评估。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本地的督导检查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目标责任分解表

 


来源:省残联康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