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黑残联字〔2016〕16号]
各市(地)、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8号),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省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民政厅、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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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5日
黑龙江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2016年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显示,我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37.5万人。依据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实施我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努力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即30万人。
年度目标
每年为不少于7万名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同时,以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依据,逐年增加服务人数。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组织管理体系。
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财政、民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协调行动,负责制定本地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开展督导检查,筹集并统筹使用相关经费。
(二)建立工作队伍。
每个村(社区)要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三)制定省级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黑龙江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附件1),明确各服务项目,并适时调整省级目录。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目录基础上增加康复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关于下达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建议的通知》要求确定补贴标准。
(四)组建康复服务网络。
1.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建立一、二级残疾人康复评估机制。省级负责制定两级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省、市(地)残联牵头商相关部门确定符合条件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作为二级定点康复评估机构(附件2)。县(市、区)级残联牵头商相关部门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作为一级定点康复评估机构。
2.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针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省残联制定各类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各级残联牵头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等作为本级残疾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应就近选择,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
(五)开展康复服务。
1.入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黑龙江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附件1)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基本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件3)。
2. 评估。对基本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对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县(市、区)级残联组织或邀请一级或二级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入村(社区)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件3)。
3. 申请服务卡。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转介意见,填写《黑龙江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4),向县(市、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县(市、区)残联根据省、市(地)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救助指标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免费或定额补助),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附件5)。
4. 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件3)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附件5)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据《黑龙江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附件1),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 费用结算。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残疾人自付部分由各地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府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中,由省、市(地)统一招标采购的,产品采购费由负责招标采购的单位与中标单位直接结算,产品适配费由省、市(地)残联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结算;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省、市(地)残联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其他康复服务项目,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凭康复服务卡和相关服务证明,与县(市、区)残联进行结算。
(六)信息报送。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定期将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汇总,填写《黑龙江省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送至县(市、区)残联。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汇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件3)的康复服务记录,填写《黑龙江省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送至县(市、区)残联。
县(市、区)残联定期对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社区康复协调员报送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写《黑龙江省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市(地)残联,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市(地)残联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残联。省残联审核后报送中国残联。
(七)经费来源。
疾人接受医疗康复服务按相关规定由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
残疾人接受《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附表1)》中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服务,由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或其他经费支出。
(八)资金监管。
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持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持证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市(地)、县(市、区)残联要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同时要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
(九)项目公示。
省、市(地)、县(市、区)残联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对各项目服务人数、资金来源、用途、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实施主体、服务规范、服务对象、完成期限、完成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公示。公示的范围和形式,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告。
三、保障条件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扶贫攻坚规划,与精准扶贫、健康扶贫等协调实施,优先对残疾儿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省、市(地)、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协调行动,负责制定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工作培训,实施督导检查,做好资金筹措、分配及管理。县(市、区)成立以政府牵头,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组成的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二)技术指导。
相关学科权威专家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省、市(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技术培训、指导、评估,保障康复服务质量和效果。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社区(村)医生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流程和相关报表填报要求。
(三)工作职责。
省残联 牵头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督导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商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成立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商卫生计生委共同建立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机制,即建立信息随报共享工作制度和残疾儿童筛查、转介工作制度;牵头制定残疾人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全省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开展技术培训;开展宣传工作。省康复医院(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依据国家制定的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规范要求对各地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进行重点业务指导,对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市级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康复效果抽查;承担全省疑难重症残疾儿童教育康复训练工作;承担康复训练工作示范及康复人才培养的任务;组织实施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共同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省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内容,结合健康扶贫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逐步建立持证残疾人健康档案,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与残联共同建立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机制,即建立信息随报共享工作制度和残疾儿童筛查、转介工作制度;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省扶贫办 共同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将贫困残疾人纳入脱贫攻坚工程,统筹使用脱贫攻坚经费,结合精准扶贫行动和专项扶贫工程,重点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服务。
省民政厅 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公立机构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福彩公益金继续对残疾人康复项目给予支持。
省人社厅 逐步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并扩大药品目录、诊疗目录的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在有条件的技工院校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康复人才。
省教育厅 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机构、义务教育机构康复设施、设备投入,做好在校残疾儿童、学生的教育康复、职业康复以及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相关工作;在有条件的重点院校、大专院校和职业院校设置康复人才培养专业。
省财政厅 积极争取国家转移支付资金;落实省级康复救助资金;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好专项资金监管工作,保障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顺利推进。
市(地) 按照国家和省精准康复行动实施方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行动,制定本地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做好实施推进、规范服务、康复效果评估、绩效考核、督导检查等工作,筹集并统筹使用相关经费;加大对县(市、区)级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的培育力度,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 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原则由市(地)负责统筹规划并实施。
四、督导检查
建立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省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之中,并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市(地)、县(市、区)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依据。按照国家“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总结评估要求,2020年开展省级总结评估工作。各市(地)要按照要求落实督导责任,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自查和考核工作;做好康复服务机构,特别是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效果评估和抽查。县(市、区)要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总结自查。
建立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市(地)、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附件: 1.黑龙江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2.黑龙江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二级评估机构(省级)和康复服务机构(省级)目录(2016年)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4.黑龙江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5.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
6.黑龙江省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7.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图
8.黑龙江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项目任务指标分解表
来源:省残联康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