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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合同及服务协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9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各市(地)、县(市、区)残联:

为切实做好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全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合同及服务协议的签订,依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和黑龙江省残联《关于印发<阳光家园托养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残联发﹝2017﹞42号)精神,现就规范全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合同及服务协议签订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合同

是指残联与符合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准入标准的机构签订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合同。为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寄宿、日间照料或居家托养服务,服务合同一式两份,残联和提供托养服务机构各持一份。服务合同(详见附件1)应当包含的内容有服务对象、服务时限、服务总资金、标准、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结算方式和服务项目及价格表(详见附件3)、双方权利与义务等相关事项。

各级残联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服务合同范本制定。以菜单服务方式制定合同,以便残疾人及其家庭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服务内容。

二、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

是指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残疾人或其家人签订的服务协议。为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服务协议一式三份,残联、提供托养服务机构和接受托养服务残疾人各持一份。服务协议(详见附件4)应包含的内容有服务形式及期限、服务内容及价格、双方权利与义务和服务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5)、服务登记表(详见附件6)、服务影像资料表(详见附件7)等相关事项。

各级残联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服务协议范本制定,但服务协议内必须要明确服务内容、次数及单次服务价格等,做到一目了然。

三、有关要求

一是各级残联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要求确定服务承接主体。为确保服务落实、到位,残联要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承接主体在与残疾人签订服务协议前,要做到事前入户走访,让残疾人及家庭按照“照单点菜”模式确定服务内容,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条款。服务结束后,确保接受服务的残疾人及家庭服务率达到满意度80%以上。

二是从2020年开始,各级残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下发的“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托养服务合同及托养服务协议,规范制定本级托养服务合同和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和服务协议将作为各级残联“阳光家园计划”托养项目完成情况的重要基础材料,以备各级检查考核。

 

附件:1.《“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托养服务合同》

2.《XX年接受托养服务人员名单》

3.《服务项目价格表》

4.《“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托养服务协议书》

5.《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信息采集表》

6.《服务登记表》

7.《残疾人托养服务影像资料》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来源: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