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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光家园托养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残联发〔2017〕42号]

发布时间:2017-07-18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各市(地)、县(市、区)残联,绥芬河市、抚远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中国残联等26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促进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如期实现脱贫,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省残联研究制定了《阳光家园托养服务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7月3日

阳光家园托养服务行动方案

依据中国残联等26部委印发的《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国残联《“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和《黑龙江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17至2020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2.4万人次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同时存在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二、资金标准及实施范围

(一)资金标准。每人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1500元。

(二)实施范围。重点保障扶贫建档立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处于就业年龄段、无业且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同时存在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和护理。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

(二)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在服务对象的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基本能力训练服务。

(三)运动功能训练。为已接受过医疗康复之后的服务对象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

(四)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帮助残疾人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逐渐掌握社会生活基本技能。

(五)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有针对性地提供适合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项目实施

(一)承接主体

应符合残疾人托养机构准入标准。合法运营,有固定场所、交通便利、方便残疾人出入,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日间照料以及居家托养服务、且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有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包括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

(二)实施步骤

1.资金拨付。省残联依据本方案及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结合各地残疾人托养需求、服务能力、上一年度残疾人满意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制定全省资金分配计划,会同省财政厅下拨到各县(市、区);非财政直拨区,将资金下拨到所属市(地)。

2.编制购买计划。县(市、区)残联根据省残联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资金,组织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计划,包括服务项目、购买方式、数量和质量、预算、具体要求等内容。

3.组织实施采购。县(市、区)残联在购买项目和资金预算确定后,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定承接主体。及时将购买服务信息通过当地政府采购网和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告。

4.签订服务合同。县(市、区)残联应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金额、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监督检查办法、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5.严格履约管理。县(市、区)残联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及时支付资金,并根据约定服务条款和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状况的监督管理,掌握承接主体的履约情况。发现承接主体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及时沟通、限时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约。

6.开展绩效评价。建立由县(市、区)残联、残疾人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项目实施阶段或全部结束后,县(市、区)残联应按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准确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各地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动态更新数据,切实摸清辖区内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以及可承接服务的各类机构基本状况及分布情况,全面掌握底数,建档立卡,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二)严格确定资金拨付对象。阳光家园托养服务资金,应向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日间照料机构及能够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的机构和组织购买托养服务,补助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机构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60%,并将服务重点向扶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残疾人倾斜。严禁以直接发放资金方式代替服务。各地要厘清购买服务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将服务内容进一步细化。

(三)严格执行购买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各地在实施阳光家园托养服务行动时,要认真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及《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托养服务部分)》相关规定,切实发挥残联组织作用,做好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全过程监督管理。

(四)做好培训工作。各级残联要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实际需求,在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管理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培训,掌握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具体要求。

(五)大力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社会力量。将社会力量适时纳入,专项资金逐步向社会力量延伸,执行第一年度应有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后每年递增应不少于5%,到2020年,应有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托养服务。

(六)严格监督管理。县(市、区)残联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及时使用,不得挪用、留滞。市(地)残联要对所辖县(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次年2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报告,连同附件1、2、3,一并上报省残联。省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对服务效果、资金使用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1.接受托养服务残疾人满意度调查表

    2.接受托养服务残疾人情况表

    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情况表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情况表.doc

接受托养服务残疾人满意度调查表.doc

接受托养服务残疾人情况表.doc

来源: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