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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七台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3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七台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精神,把《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落到实处,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切实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紧紧把握六项基本原则: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家庭尽责、共同推进;坚持统筹资源、分类保障。

第三条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力争到2020年,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力争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七台河市户籍(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有条件的县(区)可依据自身条件扩大残疾儿童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六条 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项目,并建立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九条 县(区)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区)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规定。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县(区)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要严格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对在训残疾儿童每年度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县(区)残联牵头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必要时,可由市残联牵头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深入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开展评估。

第十三条 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区)残联组织评估并严格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第十四条 各县(区)在资金结算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方便残疾儿童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县(区)级负担,市财政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对各区给予适当补助。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六条 市、县(区)对低保救助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给予生活补助。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审核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市、县(区)残联要严格按照省残联制定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运作。

(二)教育部门要支持开展融合教育,引导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条件的机构、幼儿园开展0—6岁残疾儿童融合教育,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

(三)民政部门负责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所属康复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通过享受康复救助仍有特殊困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予以救助。

(四)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并配合残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结算工作。

(五)医保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管理、监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支付比例。

(六)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康复技术培训。落实《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七)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注册。要加强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督促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八)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宣传。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制订出台本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关配套措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七台河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来源: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