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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残联发〔2013〕9号]

发布时间:2017-09-08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志愿助残工作,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传播志愿助残服务理念,提升志愿助残专业化水平,推进志愿助残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助残志愿者(以下简称助残志愿者),是指在残联组织或在残联组织授权的单位注册登记、参加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第三条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无私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资源和爱心,自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接受残联组织或者志愿助残组织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招募和注册

 第四条助残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五条申请注册成为助残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关爱残疾人;

 (三)具备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四)遵守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未成年人参加助残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以下机构负责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

 (一)县级残联为助残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助残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省级(含副省级)、市级残联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开展助残志愿者注册,负责同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等部门和单位助残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二)各级残联直属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以及其他志愿助残组织,经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或者同级的省、市级残联授权,可以开展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第七条注册为助残志愿者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助残志愿者注册机构(或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表》(附件1);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助残志愿者证”(附件2)、“中国助残志愿者”胸章(附件3)。

 第八条助残志愿者注册后需领取中国助残志愿者证。中国助残志愿者证是助残志愿者的身份证明,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设计样式。

 中国助残志愿者证的注册证号编制规则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确定。

 (一)注册证号由19位数字组成。县级残联所开展的注册证编号方式是:第1-6位数字为注册组织所在地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第7-14位数字为志愿者出生年月日,第15-19位数字为注册助残志愿者个人代码,一般由所在地的注册机构根据助残志愿者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市级残联在县级残联的基础上,将第5-6位以0代替;省级残联在县级残联的基础上,将第3-6位以0代替;其余编号同上;

 (二)开展志愿助残工作的各级残联直属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以及其他志愿助残组织,其注册号段由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或同级的省级、市级残联根据实际分配;

 (三)为便于全国助残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注册证号。注册证号在助残志愿者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助残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助残志愿者的注册证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助残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被取消注册助残志愿者资格的,应当注销其注册证号,被注销的注册证号原则上不再重新使用。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助残志愿者需要办理转出(入)手续,注册证号不变。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助残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助残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助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助残志愿者组织提供的服务;

 (五)对助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申请取消助残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 助残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助残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三)履行助残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与助残志愿活动;

 (四)自觉维护注册机构和助残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助残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服务与对接

 第十一条 注册机构应明确志愿助残的服务范围和要求:

 (一)助残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扶贫、文化生活、体育健身、权益维护、家政服务、出行服务、心理辅导、大型活动等;

 (二)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应当通过与注册机构、组织方或服务对象签定志愿助残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三)未成年人助残志愿者应当参加与其年龄、能力相适应的助残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注册机构应为助残志愿者和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对接服务。

 (一)志愿助残注册机构通过网络、报刊杂志、公告栏等形式向助残志愿者发布残疾人实际需求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助残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助残志愿服务;

 (二)鼓励助残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注册机构认可后,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助残志愿者在注册机构的指导下结成助残志愿服务团队,独立自主地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工作。注册机构应承认其志愿助残服务时间的有效性;

 (三)各级残联组织可依托残疾人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助残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助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助残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残疾人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负责全国助残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督查;

 (二)省级、市级残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推动助残志愿活动广泛开展;

 (三)县级残联负责开展志愿助残注册和管理工作;

  (四)乡级残联、村级残协通过建立志愿助残联络站(点)、志愿助残组织等形式,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的登记、联络和对接服务等工作;

 (五)地方各级残疾人组织应当做好助残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宣传招募、登记注册、服务对接、培训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注册机构应当加强助残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者志愿助残活动组织方提供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予以认定,并在助残志愿者证中注明、盖章。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满半小时的以半小时计算,满半小时但不满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算;

 (二)助残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附件4)。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助残志愿者应当佩带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三)注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实时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

 (四)注册机构或志愿助残活动组织方可以在重大活动或者需要的场合组织助残志愿者进行宣誓。助残志愿者誓词为:

 我愿意成为一名助残志愿者,弘扬人道主义思想,践行志愿服务精神,不计报酬,尽己所能,为帮助残疾人而奉献爱心和力量!

 (五)注册机构负责助残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相关技能培训;向助残志愿者骨干提供专业培训,提高助残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注册机构应当落实和保障助残志愿者的有关合法权益。在助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助残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者助残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七)注册机构负责开展年度审核工作,并做好相关档案记录工作。助残志愿者年度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不满10小时的,或者有拒不履行义务等其他不符合助残志愿者要求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连续两个年度不合格者,取消其助残志愿者资格,收回其助残志愿者证和助残志愿者胸章;

 (八)对于助残志愿者在注册之前参加的助残志愿服务,由各级残联组织或者志愿助残组织予以认定。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服务时间可予以承认,但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11年1月1日。

 第六章评价与表彰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注册机构根据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和贡献,评定其为一至五星助残志愿者,并由相关机构授予助残志愿者星级证书(附件5)。星级助残志愿者应佩戴相应标志(各地自行设计)。

 (一)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的,评定为“一星助残志愿者”;

 (二)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评定为“二星助残志愿者”;

 (三)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的,评定为“三星助残志愿者”;

 (四)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评定为“四星助残志愿者”;

 (五)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以上的,评定为“五星助残志愿者”。

 星级助残志愿者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的相应残联组织审核评定并颁发星级证书。县、市、省级残联分别负责本级(和本级所授权的志愿助残组织)注册的助残志愿者一星至三星的审核评定,四星和五星需报省级残联审核评定。星级证书的颁发原则上安排在每年全国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主题活动日(7月6日)期间举行。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组织依据助残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和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助残志愿者荣誉称号。

 (一)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5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县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二)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市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三)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省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四)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国家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五)四星级以上助残志愿者在升学、就业、晋级、晋职、晋薪、参军、表彰奖励等过程中,各级残联组织和志愿助残注册机构应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部门优先考虑;各级残联组织及直属企事业单位要起带头示范作用;

 (六)四星级(含)以上助残志愿者名单及简要事迹应于每年度的5月底之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上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联部备案。

 


来源:省残联组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