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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3-29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为确保国家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有效实施,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救助对象
在“十五”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市县中选择24个县、区(以下简称县),对24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服药,每县100名。
免费服药对象为:农村贫困线以下和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及方式
采取医疗救助卡的方式,每年为每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360元药费。
三、救助常用药品范围
遵循解决贫困精神病患者最基本治疗需求的救助原则,本项目救助的常用药物为治疗精神病的低价位国产药物。包括:
氯丙嗪、奋乃静、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阿米替林、氯丙咪嗪、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心得安、果导等。
四、职责分工
1、残联——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监督、落实医疗救助卡发放工作;确定贫困精神病患者救助卡发放对象;做好项目的统计、资料收集和数据库工作;对医疗救助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卡用于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
省级残联——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实施方案并报中国残联审批,根据国家下达的救助名额确定项目实施县,组织实施本省项目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并完善本级项目管理数据库,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县工作。
市地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项目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并完善本级项目管理数据库,监督、检查项目县工作。
项目县残联——负责协调卫生部门,制定本县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贫困患者得到医疗救助;负责确定审批救助贫困精神病患者名单,组织并管理项目实施。
2、卫生部门——负责确定项目执行地区为贫困患者提供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制定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卡药品发放及管理办法;
提供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对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行使处方权,根据病况发放药物;制定工作制度,对救助药物实行严格管理;对持卡人免收挂号费、诊疗费。
3、居(村)民委员会及监护小组——协助做好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的申请工作;监督患者服药。
五、救助对象的确定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申请表》,经街道(乡镇)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由县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至省残联批准后,由县残联发放《医疗救助卡》。
六、工作流程
1、确定项目执行县  省残联根据国家下达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分配名额,确定项目执行县。
2、确定项目实施定点医疗机构  各项目执行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作为本项目实施的定点医疗机构。
3、登记造册  项目执行县残联对确认的受助精神病患者登记造册,填写《国家彩票公益金受助贫困精神病患者汇总表》,并根据国家《医疗救助卡》的编号原则,对发放的《医疗救助卡》实行统一编号。
4、就诊及结算方式  受助的精神病患者选择一所医疗救助卡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就诊,由精神科专业医生根据患者病况选择救助药品用药,全年费用至少处方4次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将药费记入《医疗救助卡》,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负,当年节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医疗救助卡》由患者自己保存。
七、日常管理
1、项目执行县要协调卫生部门制定药品发放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药品进行严格管理。
2、医疗卫生机构所开处方复印件及缴费单据,每半年与所在项目执行县残联结算一次。处方复印件及缴费单据按年度存档备查。
3、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持《医疗救助卡》向项目执行县残联申请定期送药上门服务,由项目执行县残联指定患者辖区内的精防医生定期上门送药。对服用氯氮平的患者,医疗机构要定期免费对患者进行血项监测。
4、《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如持卡人不再属于本办法救助对象,则取消其受助资格,注销《救助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
八、经费管理
1、贫困患者医疗救助专款每年7月底前由中国残联按救助名额拨付至省残联,由省残联拨付到项目执行县,再由项目执行县残联凭“记帐凭证”和处方复印件与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分两次结算。
2、各项目执行县要建立经费使用及管理制度,单立帐目。贫困患者医疗救助专款必须全部用于贫困患者药品费用,不得用于项目工作经费开支或截留挪为它用;凡虚报冒领、挪用专款及随意扩大经费使用范围的,将不再安排下年度医疗救助专款,并视情节严重予以处理。


来源: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