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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18 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
  《意见》指出,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等原则,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重点任务。在加强政策衔接方面要求,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在加强对象衔接方面要求,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意见》要求,2016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民政、扶贫部门将实施方案报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在开展摸底调查方面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在建立沟通机制方面,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意见》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各地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各级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0号)有关要求,积极主动与民政、扶贫、农办(委)、财政、统计局等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要求落实到贫困残疾人个体。


来源: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