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优化就业结构。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促进就业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残疾人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实现全省城乡残疾人就业质量稳中有升,残疾人就业权益更好保障。
二、主要措施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设置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可按规定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条件,确保2027年底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省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岗位体检条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及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实施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定招录计划,合理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各市(地)每年常态组织开展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并安排人员参加残联组织的雇主培训。鼓励国有企业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铁路客运站商铺招商时,对残疾人申请经营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并给予适当帮扶。鼓励企业开发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积极为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税务局、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烟草专卖局、省工商联、省残联、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
(三)实施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行动。有条件的市(地)可设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和扶持政策范围。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残疾人在注册登记经济实体或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便利。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提供引流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放宽“阻流”条件等帮扶;将助残就业情况纳入履行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指标。加大对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从事家政服务领域工作的扶持力度。政府兴办的贸易市场和早夜市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设早餐点、快递驿站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等。社区、商超泊车点纳入社区公共服务点的,预留一定岗位比例提供给残疾人。为残疾人从事彩票(体育、福利)代销提供便利条件,依法签订代销合同,落实减免押金等帮扶政策。创新打造残疾妇女“美丽工坊”、残疾人文创基地、残疾人“励志主播”等残疾人就业品牌。加强残疾人创业就业金融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省委网信办、省邮政管理局、省妇联、省残联)
(四)实施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行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或经营的产品、项目,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专门生产或经营。地市级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依托各类辅助性就业机构依法依规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各地建立的“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辅助性就业。所有市辖区和残疾人较多的县(市、区)应至少建有一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无偿提供运营场所或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动员街道、社区、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力量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提供场地、志愿服务、劳动项目等支持。探索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协调旅游场所、电商平台开展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爱心助残义卖活动。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从事辅助性就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推荐和转介工作。(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五)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完善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我省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年度内“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做好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能力评估等工作,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实名制帮扶,针对就业困难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做好精准就业援助,组织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对有意愿参加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应届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培训,引导树立正确就业观和职业发展目标。鼓励建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实习制度,落实残疾人大学生见习补贴制度。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帮扶台账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组织的就业困难帮扶行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组织开展结对关爱帮扶,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及时掌握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情况,落实针对性地就业帮扶措施。加大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残疾人家庭的就业产业帮扶力度。依托农村特色产业、龙头产业、返乡创业基地、农村创业创新孵化实训基地,扶持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就业车间和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扶持重度残疾人家庭通过土地流转、产业托管、入股分红等方式参与集体生产经营项目获得收益,鼓励有照护服务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与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优先从集中照护对象家庭中聘用护理人员。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寄递物流等工作。拓展金融助残服务内容,对残疾人及其家庭、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帮扶基地等对象加强金融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农业银行、省残联)
(七)实施盲人就业帮扶行动。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从业,扶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组织参加盲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培训,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年度考试、继续教育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严格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资格审核和证书年审,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依托盲人按摩学校、盲人按摩培训机构和盲人按摩实训基地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支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多样化经营,促进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符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同等享受辅助性就业机构相关扶持政策。多渠道开发盲人新形态就业,提升就业质量。(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八)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推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促进残疾人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对有就业服务需求的残疾人至少提供一次就业服务,对连续三年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雇主培训,对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潜力的用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走访拓岗,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每年开展一次业务培训。支持各市(地)利用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就业支持和服务,帮助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融入社会。依托“智慧残联”一体化服务平台,提供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服务,培育建设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师专业人才队伍。定期举办职业指导竞赛,持续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月”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作用。各地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企业联合会)
(九)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根据残疾人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开展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线上资源的统筹规划和支持引导。依托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特殊教育学院、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创建残疾人职业培训品牌,引导能够稳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工开展师带徒和定岗定向培训。加大对非遗传承技能残疾人的培训力度,加强残疾人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技能人才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建设和打造高素质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依托残疾人职业培训信息化系统,加强、规范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和服务。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深入推进科技助残行动,强化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实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保障行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纠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各地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额外提出户籍等限制条件。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就业服务进行信用和质量评价管理,督促其规范开展就业服务。各地残联定期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主管部门并协助查处。强化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在其家庭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规范落实不超过一年期的渐退政策;对已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再次失业后符合条件的,经申请应当再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三、保障条件
坚持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市场推动、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力度,按规定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相关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确保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给予政策支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整合残疾人就业帮扶相关信息资源,完善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系统功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残联及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实履行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责任,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因地制宜、创新思路,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要确定各项行动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工作举措,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各级相关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服务机构要主动搭建服务平台,探索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就业项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来源:省残联